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刑事辩护 >

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www.anqinghui.com 2025-07-21 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别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需要具备非法强索别人财物的目的。

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罪,重点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法合法性的考察。若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则需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对别人 (经营者) 推行胁迫(恐吓) ——他们产生恐惧心理——他们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支付赔偿) ——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 获得财产——被害人 (经营者) 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当地区经济进步情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一同研究确定当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刑事辩护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